安徽省能源局關于加強和規范風電開發建設管理的通知
皖能源新能〔2014〕117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有關風電開發企業:
為提高我省風電開發利用效率,加強和規范風電開發建設管理,促進風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能源局《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和省政府《關于發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風電產業發展實際,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強風電項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企業測風應按照氣象觀測管理要求開展相關工作。對風電場區域內各布機機位海拔高程落差超過200m的,應至少設立2座塔;超過400m的,應至少設立3座塔,每座塔落差一般在100-150m以內。風資源評估應在測風滿一年后開展,評估報告應明確測風塔代表區域,區域內70米高度年平均風速須高于5.5米/秒。省氣象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測風數據進行抽查和補測、驗測。
(二)企業申請開展前期工作需明確項目投資主體組成,同時提供市發展改革委上報文、具備相關資質單位編制的風資源評估報告和新能源專業工程咨詢資格單位編制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預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風電場年等效利用小時應高于1700小時。
(三)鑒于我省風能資源條件復雜,首次進行風電開發區域,原則上首期項目開發規模控制在5萬千瓦左右。
(四)項目開展前期工作文件有效期2年。
二、完善年度核準計劃管理
風電項目須列入國家年度核準計劃后方可開展核準工作,原則上每個企業每年可申報1個5萬千瓦左右風電項目。申報須滿足:
(一)對照省主體功能區規劃,項目所在區域不在省禁止開發區域名錄。經有關主管部門提供證明文件,不存在軍事、礦產和林業等限制性開發因素。
(二)項目已取得用地預審意見和規劃選址意見。
(三)企業已按國家要求按期完成已列入核準計劃項目的核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