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或范圍: (一)電力監控系統具體包括電力數據采集與監控系統、能量管理系統、變電站自動化系統、換流站計算機監控系統、發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配電自動化系統、微機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廣域相量測量系統、負荷控制系統、水調自動化系統和水電梯級調度自動化系統、電能量計量系統、實時電力市場的輔助控制系統、電力調度數據網絡等。 (二)電力調度數據網絡,是指各級電力調度專用廣域數據網絡、電力生產專用撥號網絡等。 (三)控制區,是指由具有實時監控功能、縱向聯接使用電力調度數據網的實時子網或者專用通道的各業務系統構成的安全區域。 (四)非控制區,是指在生產控制范圍內由在線運行但不直接參與控制、是電力生產過程的必要環節、縱向聯接使用電力調度數據網的非實時子網的各業務系統構成的安全區域。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0日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發布的《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