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風電材料設備網:9月29日,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此次資源稅改革既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也對促進資源合理開采利用和進一步完善資源性產品的價格形成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清費立稅、堵住地方亂收費的口子,減輕企業稅費負擔,規范財稅秩序,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多年來,資源性行業除了繳納規定的資源稅之外,還需繳納如資源補償費、價格調節基金等其他費用,不少費用與資源稅在性質、征收環節及對象、方式等方面基本雷同,存在費重稅輕、稅費結構不合理、重復征收等問題。本輪資源稅改革明確提出清費立稅,將資源稅規范化、公開化、透明化,同時取消各種不規范的收費。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統一將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青海省)、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本地區出臺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凡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臺的收費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屬于重復設置、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財稅體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費,也應清理取消。
清費立稅由于將資源稅規范化、公開化、透明化,可以有效堵住地方亂收費的口子,有利于為企業創造更好的發展環境。對企業而言,對要繳納的稅費將會有更準確的預期,能夠更好地判斷企業投資的成本和效益,有利于能源生產活動的開展。
二是促進資源合理開采利用。資源稅開征于1984年,多年來煤炭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計征,計稅依據缺乏收入彈性,調節機制不靈活。本輪資源稅改革一個標志性的變化,就是由從量計征開始全面向從價計征轉變。雖然原有的資源稅相關法規考慮到資源條件優劣的差別,對企業需繳納的資源稅設置了應繳納的稅額區間。但由于不同資源稟賦區域的地質條件、開采難度、資源豐度差異較大,從量計征,容易造成采富棄貧,不利于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從量計征方法由于稅負與資源價格不掛鉤,在資源價格發生較大變化后,也難以有效發揮稅收在調節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作用。比如,在資源價格大幅上升時期,資源稅并不會因資源價格的上漲而增加,企業的實際稅率會減少;而在資源價格大幅回落時,企業也不會因資源價格的下降而少交資源稅,即實際稅率將增加,企業負擔將會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