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高山風電建設項目在落實水土保持措施時,施工單位從節省成本的角度出發,在施工中對產生的棄土棄渣不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指定棄土棄渣場,以挖作填或隨挖隨棄,導致大量水土流失。通過本案,督促施工單位規范施工,嚴格落實水土保持方案,減少水土流失。
一、基本案情
江西省某風電工程2018年3月正式開工建設,項目總占地面積約71公頃,新修道路總長25km。2018年4月2日,該項目施工單位剛進場,D縣水土保持局就進行了現場指導,并提出了施工過程中水土流失防治的要求。2018年4月25日,縣水土保持局聯合設區市水土保持局對該項目開展了水土保持“雙隨機”監督檢查發現,該項目存在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區域傾倒棄渣、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等違法行為,向建設單位下達了限期整改通知書,建設單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2019年2月該項目被列入長江經濟帶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專項行動執法項目清單。2019年4月12日和8月1日,長江水利委員會聯合江西省水利廳對該項目開展兩次執法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要求進行立案查處。2019年8月5日,縣水土保持局對建設單位負責人進行了約談。2019年8月6日,縣水土保持局對建設單位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2019年8月8日,縣水土保持局根據該項目違法事實予以立案,先后開展了調查取證和審查復核。2019年9月10日,縣水土保持局對該項目三家施工單位分別依法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三家施工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聽證要求,同意接受處罰。2019年9月18日,縣水土保持局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三家施工單作出罰款20.1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限期恢復治理。
二、監督檢查
2018年4月2日,該項目施工單位剛進場,縣水土保持局就進行了現場指導,并提出了在施工過程中水土流失防治的要求。此后,縣水土保持局多次對該項目進行現場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下發整改通知書。
2018年4月25日,縣水土保持局聯合設區市水土保持局對該項目開展了水土保持“雙隨機”監督檢查發現,該項目存在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區域傾倒棄渣、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等違法行為,隨即向建設單位下達了《水土保持違法行為限期整改通知》。建設單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
2019年2月該項目被納入長江經濟帶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專項行動執法項目清單。2019年4月12日,長江水利委員會聯合江西省水利廳對該項目開展現場核查。核查發現該項目存在未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義務,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等問題。長江水利委員會出具了核查意見,要求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2019年8月1日,長江水利委員會聯合江西省水利廳對該項目整改落實情況開展現場督查。督查發現,該項目存在整改進度慢、治理質量差等問題。長江水利委員會向江西省水利廳下發督查意見,要求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2019年8月5日,縣水土保持局對建設單位下發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違法行為約談通知書》,約談了建設單位負責人,責令其嚴格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體責任,切實做好水土保持工作。2019年8月6日,縣水土保持局對建設單位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三、立案查處
立案:2019年8月8日,縣水土保持局根據該項目違法事實,對該項目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行為予以立案。
調查取證:2019年8月29日,縣水土保持局派出執法人員對該項目水土保持違法行為開展了調查取證,并經建設單位簽認。經查,該項目部分棄土石渣在施工道路及風機平臺四周場地傾倒,未堆放至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屬隨意傾倒廢棄土石渣。經現場勘查測量和確認,三家施工單位隨意傾倒廢棄土石渣總量10050立方米,造成了嚴重水土流失。
審查復核:2019年9月9日,縣水土保持局根據本案件調查報告召開違法案件審查會,認為該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存在隨意傾倒廢棄土石渣違法行為,經過多次督辦告知拒不履行法律義務,決定對該項目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并要求有關單位對存在的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依據《江西省水利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按每立方米20元人民幣的處罰標準,對該項目三家施工單位隨意傾倒廢棄土石渣違法行為分別處以8.43萬元、6.50萬元、5.17萬元罰款,共計罰款20.10萬元。
告知:2019年9月10日,縣水土保持局基于該工程的違法事實,向項目三家施工單位下發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并經當事人簽收。
聽證:在法律時效內,當事人未申請聽證,放棄聽證權利。
處罰決定:2019年9月18日,縣水土保持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規定,對該項目三家施工單位分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經當事人簽收。
執法結果:截至2019年10月底,三家施工單位已全額繳納罰款,合計20.1萬元,有關當事人對存在的水土保持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整改,完成傾倒廢棄土石渣的清理,并按照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實了水土保持措施。本案執行完畢已結案。
四、法律適用
(一)該項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區域傾倒棄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并予以行政處罰。
(二)該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建設單位限期組織整改落實到位。
五、案例評析
(一)行政監管與行政執法需要有效銜接
本案中,項目建設開工之初縣水土保持局就進行了現場指導,宣傳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提出了施工過程中水土流失防治的要求。隨后,各級水土保持主管部門多次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水土保持違法行為,下發了《水土保持違法行為限期整改通知》,并開展跟蹤督辦,監督檢查工作很及時,這是應該肯定的。但在當事人不重視,多次督辦仍不落實整改情況下,未及時將違法行為移交執法部門依法立案查處,導致違法行為未得到及時遏制。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既有突發性,也有漸進性,有些違法行為看似小問題,諸如風電項目道路和風機周邊零星隨意棄渣,但若不及時加以制止,小問題會積累成大問題。所以,在建設單位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違法問題重視不夠、整改不力的情況下,要及時立案查處,控制人為水土流失發展和危害,尤其是“放管服”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高監管效能,必須通過立案查處提高建設單位的法律意識和全社會的水土保持執法氛圍。
(二)綜合運用行政、法律措施實施聯合懲戒
本案中,鑒于建設單位對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意見重視不夠、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問題,縣水土保持局約談了建設單位負責人,督促其履行水土流失防治義務,這也是檢查結果具體運用方式之一。本案將違法行為人作為行政處罰對象,應該是綜合考慮了相關當事人違法事實和違法情節,但也要看到建設單位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責任主體,行政處罰過程中應視建設單位的認識水平、責任意識以及水土流失危害事實等情況,必要時采取責任追究、信用懲戒等措施,切實增強建設單位水土流失防治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確保后續水土保持方案實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