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指出,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尚未得到有效落實,2012年風力發電被棄達到208億千瓦時,占實際發電量17%左右。
報告指出,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的一項重要制度,但尚未得到有效落實。“目前,風電、光伏發電、水電都出現送出和消納的問題,棄風問題最為嚴重,2012年達到208億千瓦時,占實際發電量的17%左右。”報告說。
報告同時說,在風力資源豐富的“三北”地區限電尤其嚴重,年風電平均利用小時數大幅下降,吉林省從2010年的1941小時下降到2012年的1420小時,一些地方風電限電比例超過40%,給企業經營造成困難。
報告認為,究其原因,一是部門責任落實不到位。法律明確規定“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保障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但至今尚未出臺。電網企業未按規定收購電量,電力監管機構監督乏力。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也制約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落實。
二是電網運行管理不到位。
三是部分地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秩序不規范。有的地方為追求GDP盲目建設,加劇了并網困難。有的發電企業為搶占資源,快速擴大裝機規模,助長了無序發展勢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