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審批權可逐步取消
不難看出,雖然審批權的存在,或許可以被認為是在目前企業的問責制繼續建立的情況下的權宜之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方面的缺失,但是事實上,對于國內審批權限的作用,也有業內人士提出了質疑:“目前我國在鋼鐵、水泥、電解鋁等行業均出現了突出的產能過剩問題,那相應的審批在這方面是否真正起到作用了呢?”
“實際上,在企業問責機制得到更好完善的背景下,審批權是完全可以下放或取消的。”林伯強說,就目前情況來看,在能源領域,國家能源局的核準權限下放應該會是逐步的,先放小的再放大的,畢竟小的項目其綜合影響可能相對較小;隨著相關運行考核機制等大環境的變化,再適時地進一步下放或取消相關審批權限。
“另一方面,對于私營企業來講,國家能源局的核準完全是可有可無的,應該取消。”林伯強說,“相對于國企,民企更不需要審批。”畢竟私營企業完全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權責是分明的。對于這類企業,只要符合環保等相關方面的規章要求,就應該有權建設生產,無需能源局的核準。“可以說,除了極為個別的關系國計民生的項目外,國家能源局的相關核準都可以取消。”
做好規劃或是不錯選擇
對于審批權限下放問題,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副秘書長歐陽昌裕認為,“審批權限的下放,不管是從中央下放到地方還是進一步的層層下放,本質上仍然沒有發生變化,仍然是一種審批制度。”要實現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必須采用其他辦法。
歐陽昌裕認為:“更可取的辦法可能是國家相關部門制定電力發展規劃,對國務院審批的規劃范圍內的項目,采用市場競爭方式,向全社會招標選擇投資者。”對于規劃通常存在的時滯和合理性等問題,他說,“這可以通過‘滾動規劃機制’來解決。這種機制既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電力供需變化,對規劃進行適當調整,避免規劃與實際需求出現較大差距;同時,國家可以通過規劃對電力結構和地區布局,進行適時的宏觀調控,以促進行業的協調發展。”
同時,歐陽昌裕表示:“電力工業和能源工業都是資金密集型行業,必須將宏觀規劃、市場機制與政府監管相結合,才能保證相關規劃的更好落實,實現行業的健康發展。這也是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題中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