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監督和參與體現環境民主的原則。這次《環保法》修訂有個很重大的特點,原來是分為準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還有法律責任,負責,總共六章,這次修改為七章,法律責任之前專門設立了一章是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門讓老百姓去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環境保護工作。
《環保法》真正設立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就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參與環境保護權,我們已經有了一定實際意義上的參與環境權了,比如公民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這也是環境權有序保障的形式,所以民主性是很強的。
這次有很重大的創新,讓政府接受人大的監督,政府不僅接受NGO的監督還接受人大的監督,一年一次到兩次,到人大或常委會匯報環境保護工作,人大可以進行批評,所以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的色彩是很厲害的。
第六,法律責任超嚴厲。很多是非常嚴厲的,比如拘留,行政拘留是四種情況,沒有環境保護評價就要拘留,你投排污染物拘留,你如果偽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瞞報、謊報數據也采取拘留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