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棄風的改善,在筆者看來,大部分來自于優化調度、減少線路的阻塞,以及新增的需求。這一優化的潛力在未來仍將是存在的,隨著互聯的電網基礎設施的改進可能會持續改善。但是相比而言,更大的結構性調整在于改變調度的排序規則,模擬市場競價行為。這需要調峰補償機制的更良好運行,以及對這一改變的分布式影響(distributional impacts)問題的解決。
比如如果改變調度規則,火電機組的市場份額將受到進一步壓縮,甚至有些省份在某些時段會成為一個純可再生能源電力供應系統,火電完全“淪為”備用。應該講,這是全局有效率的選擇,是基于本地資源稟賦、技術特點以及社會經濟形態下的“最優”(socially-optimal)的電源結構的反映,無疑是一個需要努力的方向。
這是機制安排問題,不是風電與傳統電源間的所謂利益“分餅”游戲。但是,必須承認,這一政策改變對于火電行業的分布式影響將是非常巨大的,其政治上的可行性存疑。在“最優”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業已出現的風電與火電之間的“發電權”交易,相比目前的格局,是一種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次優選擇。
而對于新項目,詳細的并網安排對于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是必不可少的。事實上,一個典型的風電可研報告,其中重要不可或缺的章節就是電網接入方案。項目的電網接入設計,本來就是項目邊界內的一部分,二者是“項目與電網統一規劃”的。這一問題在已有裝機未能及時并網的問題暴露之后,已經得到了極大的改善。未來風電項目的及時并網,應該不會是大的問題,關鍵在于接入電網之后的利用率是否可以達到可研預期。
第二、中期產業規劃規避棄風問題——明確目標、條件與方法論
風電的產業規劃超越了項目層面,是對風電整體發展的政策,甚至裝機的規模、時序、布局的確定與控制。在筆者看來,要避免潛在大規模棄風問題的出現,風電與電網的規劃的關鍵是要區分清楚哪個是目標,哪個是條件(target and means),有哪些物理、環境、經濟約束是起作用的,而哪些是需要改變的。風電的發展如果是目標,那么其他的基礎條件,包括電網基礎設施在內,都是需要提升以滿足風電發展的途徑。而風電的目標確定,往往基于的是更廣的能源、經濟與環境系統的發展要求,比如節能減排目標、新興產業發展等等。
條件提升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可行性的障礙,比如短期內的投資缺口、工期問題等,但是這不存在不能改善的絕對性“邊界”。因此,設定政治性目標,包括風電份額與電網調峰能力的政治性目標,是有可操作性的方式。
過去,我國曾經出現過大量的4.95萬千瓦的容量現象。究其原因,在于規避中央政府的審批。這一度被認為是“無序發展”的亂象 。那么試問:如果沒有這個“口子”,最初的可再生能源“十一五”規劃得以嚴格執行,那中國2010年的風電裝機規模也就500-1000萬千瓦,風電機組能否取得如此大幅度的成本下降?不恰當的政府管制,恰恰是發展的“障礙”。1000萬千瓦風電可能不會有“棄風”問題,但是風電產業的發展要滯后太多,陷入“自我鎖定”的困境當中。風電審批的下放,可以說是基于一個錯誤的理由(風電項目偏小,拿到中央審批有點繁瑣),做了一件正確的事情。
“棄風”必然意味著系統的平衡或者對于風電的調度與風電出力之間出了問題。有學者據此提出通過“統一電網與風電規劃”在中期規劃尺度上規避新增風電的棄風問題。筆者對這一基本思路表示贊同,但是“統一規劃”本身更像是對“棄風”問題的另一種表達(reframing the question) ,而不是問題的解決方案,它并不能回答“風電的發展規劃與發展節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