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通知”繼上述政策下發后,再次明確了我國風電開發繼續圍繞風電并網與消納問題展開,體現了能源主管部門下力解決老大難問題的決心。“通知”提出,對于出現棄風限電問題的省份,需要對當地風電開發建設、并網運行情況進行深入的分析評估,科學制定開發規模和布局;對于棄風限電比例超過20%的地區,不得安排新的建設項目。這表明,一方面國家能源主管對棄風限電問題進行大力控制,提高各地解決棄風限電問題的動力;另一方面“通知”也充分尊重市場化規則,優先在不存在棄風限電的地區發展風電,在不斷擴大我國風電發展總體規模的同時,保證風電開發效益,降低因棄風限電所造成的損失,對于維護我國風電市場秩序,以及風電產業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加強完善事中事后監管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在對上述管理工作實行簡政放權的同時,還著力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
首先,對于出現棄風限電問題的省份,“通知”要求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對棄風限電問題進行分析與評估,并編制報告,提出保障措施和預計運行指標;對于棄風限電比例超過20%的地區,則需要提出促進風電并網和消納的技術方案。同時,“通知”明確指出,這些針對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所提出的要求,是對其進行考核的依據。這是“通知”的制度性創新,意味著我國已把解決棄風限電問題,作為考核地方政府能源管理能力的依據之一。
其次,“通知”提出納入年度開發方案的項目,必須在當年完成核準工作。并提出對于年度開發方案完成率低于80%的省份,下一年度不安排新建項目規模。這是繼第五批核準計劃方案下發后,再次明確將各地區項目前期工作的落實情況,作為新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的必要條件,同時還進一步提出了具體的考核指標。提醒各地區應加緊落實項目落地,認真監督項目完成情況。
再次,“通知”還進一步明確了對風電項目各環節進行監測工作的各方責任: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對各地風電建設運行情況進行監測和考核,定期公開發布關鍵指標;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負責進行信息統計和報送。在“通知”發布前,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已在多項政策當中要求,通過建立風電產業監測和評價體系對風電項目進行監管與規范。目前,該體系已初步建設完成,將成為監測和考核風電項目管理情況的有力抓手,同時對于減少惡性競爭,規范市場秩序起到重要作用。在本次“通知”中進一步強調有關內容,一方面顯示了該項工作的重要性,明確了各方責任,對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具有促進作用;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政策的連貫性,展現了國家繼續推動和大力支持風電發展的決心。
雖然我國風電發展已取得了突出成績,但展望“十三五”目標依然任重道遠。此前國家領導人在不同場合承諾,到2020年實現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5%左右,到2030年提高到20%左右。大力發展風電,是促進我國能源結構持續優化的重要途徑。同時,風電涉及眾多關聯產業,對社會經濟帶動作用明顯,發展風電能夠快速有效地擴大內需、消化產能、提振經濟,促進我國經濟邁上新一級臺階。為此我國需要進一步提高風電開發規模,優化產業布局。“通知”的下發,在簡化風電年度開發方案管理工作流程的同時,加強和完善了事中事后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