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證問題。會計師在審計計劃中將應收賬款函證作為重點審計程序,會計師執行函證程序存在以下問題:
● 將甘肅華電玉門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218,544,000.00元)、國華能源投資有限公司(165,652,300.00元)、大唐(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59,202,042.73元)作為函證樣本,但實際未發函;
● 函證金額不完整,未對應收賬款余額中未開具發票但已確認銷售收入部分金額進行函證;
● 回函比例過低,回函確認金額占年末應收賬余額比例僅為17%。函證程序雖已執行,但未對應收賬款余額、收入確認的真實性進行有效驗證。
替代測試問題。會計師稱他們對應收賬款開票部分通過函證程序加以確認,而對于未開票部分、未回函客戶、以及未函證的樣本采取了替代測試,替代性測試中查看了吊裝單、合同和項目回款,但其替代測試存在以下問題:未對部分未發函的函證樣本進行替代測試。其替代性程序依賴的核心證據吊裝單存在嚴重缺陷,在審計底稿 中未見會計師對合同執行情況異常、無回款的項目予以關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予以解決。
截止性測試問題。會計師在審計計劃中將“進行期末截止性測試,結合公司的期后發生額,檢查公司收入確認的完整性”作為收入應履行的重點審計程序。但會計師未有效執行截止性測試,沒有對收入確認的關鍵依據吊裝單進行有效驗證,其對截止性樣本選擇的解釋缺乏專業判斷和應有的職業謹慎。
以上事實,有相關工作底稿、財務資料、相關機構的情況說明、涉案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利安達作為華銳風電2011年年報審計機構,其未勤勉盡責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關于“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 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進行核查和驗證”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溫京輝、王偉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利安達在聽證與申辯材料中提出,應當免予處罰:
1.利安達因內部股東糾紛,相關證照、公章、印鑒等資料由包括溫京輝在內的姜某股東團隊違法把持,2012年 1月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向利安達發出通知,申明以姜某為代表的部分股東限期將營業執照繳回,逾期不繳將予以公告作廢。因此,2012年1 月19日至4月23日利安達處于法律人格待定、經營資格受限,涉案簽字會計師于2012年4月9日出具的審計報告不具有法律效力,與利安達無關。
2.利安達未委派溫京輝作為華銳風電審計項目的項目合伙人,涉案審計報告的簽字簽發未得到利安達授權,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審計準則的要求和規定,屬于注冊會計師的個人行為。
3.利安達對涉案審計報告的出具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該審計報告涉嫌違法的后果。
4.涉案業務所取得的業務收入全部由并入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國富浩華)“事業三部”執業的注冊會計師等受益,留在利安達的注冊會計師未得到任何受益。
5.調查人員對工作底稿的調取地點為國富浩華“事業三部”,并非利安達的合法辦公場所,涉案證據的提交人員也并非利安達委派的工作人員,具體調查資料未經過利安達的核實,調取審計工作底稿的程序存在明顯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