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曉東:《可再生能源法》明文規定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可在中國現實中難以做到“全額”,我們的統計顯示約有20%的風電被“棄風”,10%的風電未能并網,這是一個巨大的損失。原因是:電力是一種特殊商品,是由發電、輸電、配電這一完整過程的相互匹配、積極合作來實現的,其前提是這個鏈條上各個要素的利益都有保障,才能形成最佳的服務和經濟結果。我們認為,現在大量棄風現象的原因,除了風電發展,火電發展,和電網發展缺乏協調以外,更多源于火電廠和電網企業對風電的消極抵制。現行的一部制固定批發電價是造成火電廠為避免減少發電量而抵制更多風電上網的唯一原因,當電網要求他們減少保證的發電時間,而接收更多風電的時候,他們的收入就會減少。另外,中國的電價體制沒有透明和回收成本的輸電電價,也就是說沒有給予輸電服務應有的認可。這樣,電網為接納間歇性的風電所增加的成本得不到足夠的補償,因此缺乏接受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積極性。這些利益關系一日得不到協調和保障,“棄風”的問題一日難以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如何實現不大幅增加國家補貼,新能源又得以健康發展?無非是國家或通過強制的辦法,或通過改變價格制定、協調利益關系的辦法,即“胡蘿卜加大棒”。對于經濟社會中的矛盾,胡蘿卜的政策永遠優于大棒的政策,二部制電價就是新能源發展的胡蘿卜政策。以火電、風電調峰互補矛盾問題為例,火電發電上網的一部制電價應該為兩部制電價:容量電價和電量電價,前者反映企業的投資和固定成本,是確保電廠投資回收的不變成本。后者反映企業的燃料和變動成本 ,是確保發電耗能收益的可變成本,是根據發電量多少支付的價格。這就像電話收費中固定話費與通話次數話費二者的結合,既保證了電信部門的通道建設收益又保證了通話使用通道的收益,也獲得了消費者的認可。
二部制電價是成熟市場國家的普遍作法
紅煒:二部制電價對于我來說是一個全新的概念,這是一個貼近市場的設計,是一個有可能協調新能源發電與傳統能源發電矛盾的關鍵。這一設計,既符合經濟學十大原則中“市場通常是組織經濟活動的一種好方法”,又符合我國體制轉軌的大方向,是非常值得探討的。不久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光伏產業發展“國六條”,其中第三條就是“完善光伏發電電價政策”,其指導意義非同一般。如果將電價確定為調節產業鏈中各種利益關系的重要支點,那么價格的設計合理與否就事關重大了。價格設計合理,社會付出成本低,發電企業積極性高;設計不合理,社會付出成本高,發電企業積極性未必高。由于對境外新能源發電市場情況所知甚少,我想知道的是二部制電價是專為中國設計,還是國外通行并運行成熟的電價方式?它會否帶來社會用電成本的增加?
王曉東:二部制電價是成熟市場國家普遍采用并運行多年的電價計算方式。如前面所說,發電、輸電、配電是電力商品完整的實現體系,在成熟市場中必須考慮不同環節生產者的利益,才能促進市場的生存和發展。我們只是根據中國電力體制的現實情況,初期設計僅僅聚焦在發電端。相信二部制電價同樣適合中國的情況,有利于新能源發電的規模化持續發展。
從一部制轉向二部制發電電價,不需要大幅度的改變現有的政策法規,技術上也并不難實現,科學制定的話也不會推高電網的購電成本,因此不會增加消費者成本。二部制發電電價不僅有利于解決風電上網問題、推動可再生能源的持續規模化發展,而且也為后續推進電力市場改革奠定了基礎。
紅煒:二部制電價可能是一個較好解決中國新能源發展中日益嚴重的“限電”問題的辦法,也具備為相關管理機關所接受的可能。如果這一前提成立,我更關心二部制電價能否得到認真執行,會否在執行中變形。因為這在中國是有前車之鑒的:按照當前全國實際用電量5萬億度、可再生能源電力附加8厘/度計算,國家每年應當能夠收取400億元人民幣的電力附加用于新能源補貼。可事實是,國家只能收到200多億元,原因在于除國家特許外,各地方、各環節通過巧立各種名目,對電費收取加以優惠甚至免除。中國的政策效果不理想,不是政策本身不理想,常常是政策執行過程的不理想,違背政策的處罰成本太低。如果二部制電價能夠成為促進新能源發展的利器,我們希望它的執行過程也同樣堅定而鋒利。(作者王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