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美國市場規模龐大,地域遼闊,人均生活水平和消費水平都很高;產業發展門類全,發展水平高,消費需求多樣,因此美國市場可以容納各種各樣的產品。一旦好的產品在美國站住腳,就可以取得規模效應,獲得高額的收益,使有關生產廠商在世界范圍內領先同行。
第二,美國市場的成熟度高,法制法規發展健全,擁有良好的商業執法和司法環境,市場廉潔程度高,解決商業糾紛和矛盾的途徑比較明確。這就使 得外來廠商對市場環境的預期較為穩定。
第三,美國的市場開放程度比較高。美國一直鼓勵自由市場的充分競爭,因此對本國市場的保護相對于大多數國家來說要少得多。美國的金融環境也比較開放。美元一直是世界上最安全的貨幣,且可以自由兌換,沒有什么進出限制。這些是美國市場對外國企業提供的便利條件。
第四,美國市場的資源豐富,比如融資環境,各種金融機構和各類金融產品任君選擇。美國的高端人才、技術和物質資源是其他國家很難超越的。
但是,作為硬幣的另一面是在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下,美國市場競爭異常激烈,尤其是在高端市場,利潤豐厚的細分市場,“優勝劣汰”在這里體現得淋漓盡致。中國企業稍有不慎,就會折戟沉沙。
首先是法律環境的不同。美國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具有以判例法為主、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注重程序的訴訟主義等特點。它的立法、司法、執法與我國有很大不同,不熟悉美國的法律法規必然阻礙中國企業的腳步。
呂多加指出,美國法系注重原則加判例,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許多反映在判例中,所以中國企業很多不知道怎樣解讀美國的法律法規。美國是聯邦制,不僅聯邦政府制定了數目眾多的管理條例,而且在各州也存在著不同的必須遵守的律例,甚至到了縣和鎮里面,都有各自的規定。例如,有的地方在一個鎮里面規定路上不能裝路燈,房子不能超過二層,還曾經發生過中國企業蓋的房子違反了當地的建筑條例被迫拆除的事情。由于法律環境完善,歷史積累的法律法規眾多,不容易熟悉。美國市場監管方式也和我國不同。美國不重視事前審批,除了處方藥品外,很多產品上市沒有人審批。但是關于這些產品的安全性標準執行比較嚴格。一旦發現有產品不安全或損害了消費者權利,那么對生產廠商的懲罰將相當嚴厲。這種事中嚴格監督、事后嚴厲懲罰的方式我國企業并不熟悉。
其次,知識產權意識比較強。“一方面保護了創新,另一方面使得競爭對手能夠利用知識產權進行商業競爭。”呂多加指出,最熟知的例子就是2003年思科利用知識產權的法律手段,迫使華為的產品撤出美國市場。而當下多發的“337調查”也正是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