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理由歸納起來,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能單獨完成電力資源的配置,需要由國家制定電力規劃來輔佐,其原因有三:一是電力市場本身有缺陷(或失靈),價格信號只能反映現期的電力供求關系,不足以指導建設周期長的電力投資。二是電力需要有堅強的國家意志和代表國家意志的規劃來解決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能源結構不合理和市場投資無政府狀態問題。三是我國電力經濟特情使然:我國是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發揮資源配置作用。(《市場化給電力規劃帶來新課題》,《中國電力報》2004年3月14日)。
問題是這里所說的電力規劃是一個什么樣的規劃,是按中共中央所說的規劃,還是計劃經濟時期“計劃”那樣的規劃?因為2005年以后沒有公布過 “十一五”、“十二五”電力規劃,不知道電力規劃是一個什么模樣,但從國家電監會委托中電聯牽頭開展的《電力工業統一規劃機制研究》來看,這里所說的“規劃”,實際上還是原來的“計劃”,《電力工業統一規劃機制研究》對于規劃研究綜合報告和規劃發展報告應涵蓋的主要內容:(1)電力發展現狀與回顧;(2)電力需求預測;(3)規劃思路與目標;(4)能源與資源;(5)電源規劃;(6)電網規劃;(7)電力裝備與科技創新;(8)節能、環保與社會發展影響;(9)規劃經濟性;(10)保障措施;(11)附圖、附表。
這個規劃內容與20世紀50年代蘇聯專家指導下編制的電力計劃完全相同,與以往十個電力五年計劃也沒有什么差別,可能是第8和9部分內容是原計劃所沒有的。另一個證明我們現在所說的“規劃”實際上仍然是“計劃”,是國家能源局提出“實現規劃代替路條”。過去電力計劃上先作可行性研究,然后報項目建議書,國家批準項目建議書后,才可以開展勘測設計工作,然后報設計任務書,批準之后可以開工建設。后來將批項目建議書改為批路條,到2013年把路條和項目審批都下放了,意味著把電力項目的審批權力下放給地方和市場,以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但國家能源局總是不放心,要通過規劃代路條把下放了的審批權收回來。
有關官員2014年4月2日在電力規劃發展論壇上表示:“取消和下放審批權力意味著將項目交給地方和市場,然而規劃要進一步強化。今后省級能源規劃需要由國家審批,涉及到總量布局、區域協調的區域規劃也需經過國家審批,這是因為地方規劃不止立足于本省(地區),還涉及到別的省份(地區)的能源規劃布局。此外,國家還將簡化審批程序、編制未來5~7年的規劃,并按規劃實施(即規劃里有的項目可以建設,規劃里沒有的項目不允許建設)。省級規劃將采取年度審批的方式,相當于一次性‘打包’審批路條,實現規劃代替路條。”(《電力“十三五”規劃注重轉型統籌》,《中國能源報》2014年4月14日)按照這個要求五年甚至七年電力規劃如果有一批項目不具備批準路條的條件,規劃就不能出籠,規劃遠比原來的計劃還要細致,規劃編制的難度要比計劃大得多。弄得不好就像電力“十一五”、“十二五”規劃一樣不能出臺。
另一種觀點認為市場化條件下,不應當有國家的電力規劃(實質是計劃)。國家電力計劃可以配置電力資源,市場也可以配置電力資源,計劃配置電力資源有缺陷,市場配置電力資源也有缺陷,但總的來說,市場配置電力資源比計劃配置電力資源要優越,我們不能以電力的特殊性、中國國情的特殊性來否定市場配置電力資源。如果我們肯定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那么就不應當再搞規劃(指計劃性的規劃)。理由是:
西方國家的實踐證明,西方電力工業沒有國家電力計劃或者電力規劃,可以依靠市場配置電力資源,市場配置資源中存在的缺陷可以由政府的政策影響解決。西方政府不會使用制定增長速度和發展指標、審批投資和貸款等手段取代私人電力企業決策和市場均衡機制,西方上述國家做法可以理解為:“市場資源配置機制下的政府政策輔助。”這與我國的“政府電力規劃(實質是計劃)指令下的市場資源配置”這兩種做法有著本質的區別。(《電力市場和電力規劃建議》,《中國電業》2005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