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印度風電發展鼓勵政策
印度政府一直積極支持風電發展,政府也全力呼吁民眾將風能作為主要發電資源。從上世紀80 年代起,印度政府第六、第七兩個國家五年計劃中就已經啟動了風電項目。
1992 年,印度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部(MNRE )成立,其作為一個獨立運作部門,負責風電和其他形式可再生能源的增長。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部在金奈設有風電技術中心
(CWET),主要目標是建立和拓展實驗研究室,提高風電領域研發能力、風能資源評估能力,提供風電場選址信息、培訓和監測等,建立風電機組檢測機構、認證機構和預備標準。
1995 年7 月,印度政府制定了為風電項目清除障礙的國家指導方針(1996 年6 月進行了完善),強制要求所有地方電力部門及其下級部門都必須做出計劃來確保已規劃的風電項目接入電網具備兼容性,在批復同意項目之前,他們應聘請咨詢公司,對所有規劃的風電開發項目(裝機容量大于1 兆瓦)編寫詳細項目報告,以驗證項目的資金成本以及根據保證功率曲線和場址風能資源估算的發電量。
2003 年,《印度電力法案》頒布,要求國家能源監督委員會鼓勵電力分銷商購買不低于法定最低百分比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這直接促進了2004 年之后連續多年印度風電裝機容量增幅超過100 萬千瓦。
2010 年,印度成立了國家清潔能源基金會(NCEF),為清潔能源領域的技術研究和項目提供資金支持。
據BTM 統計,印度25 個聯邦電力監管委員會的17 個成員共同頒布了可再生能源采購義務法(RPO),而且有18 個邦已經發布了風電上網電價機制。另外,電力監管委員會是印度的準司法性的機構,在每個邦都有分支,并確定上網電價制度,以解決投資者、開發商、公共事業部門和政府之間的糾紛。
印度可再生能源開發局(IREDA )是一個政府所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以一個合理的利率為風電機組提供高達成本75%左右的貸款。這些有利的因素綜合在一起吸引了一些中小型企業紛紛投資風電場建設。印度的各個邦還設有電力管理局,以泰米爾納德邦為例,泰米爾納德電力管理局(TNEB )是該邦的一家國有公共事業單位,它也是發放項目許可證、管理和接收用于售賣與自用電力的單一權威部門,它鼓勵地方產業投資風電項目建設。
隨著相關機構的不斷建立,印度政府及各個邦風電發展戰略的完善,以泰米爾納德邦為先鋒,印度卡納塔克邦、馬哈拉施特拉邦、古吉拉特邦和拉賈斯坦邦的風電場數量開始逐年增長。
對國內外投資者而言,印度風電發展最重要的鼓勵與補貼政策分別是加速折舊(AD),發電刺激計劃(GBI)和可再生能源證書(REC)機制。
1992 年,印度政府提議,將根據所得稅法為投資風電機組的資金部分提供第一年100% 的加速折舊(AD),且電力銷售的前五年免稅,加速折舊在1994 年減少到80% 。印度業界認為,一般風電場一旦投入運營,在接下來的20 年壽命周期內,基本不會有任何能源的升級成本。譬如,泰米爾納德電力管理局安裝在泰米爾納德邦Kayatharu 和Kethanoor 地區的示范風電場沒給投資者帶來后顧之憂,而且維護也很容易。當地主要的風電制造企業像維斯塔斯、NEPC -Micon 和TTGHusummer 等都采用交鑰匙工程的方式來建設風電場,即在6 個月的期限內完成買地、獲得許可、供應機組、風電場安裝和調試等環節。不過,2012 年4 月開始,印度的風電折舊率從80% 猛降到15% ,這使本可投入到風電領域的可用資金數量大量減少,嚴重影響了當年風電裝機成績。
2010 年初,由印度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部發布的發電刺激計劃(GBI )規定,風力發電進入國家電網享受稅收優惠,政府將為進入電網的風電項目提供每千瓦時0.50 盧比的補貼,由印度可再生能源開發局予以實施。這一政策和AD 都在2012 年3 月31 日終止。不過,在今年印度財政部長P.Chidambaram 發布的2013 -2014 財年財政計劃演講中,GBI 得以正式恢復,大約有80 億印度盧比將撥付用作2013 年-2014年的補貼預算。P.Chidambaram 還提到,當風電機組每兆瓦容量的費用達到1000 萬盧比時,補貼就會停止。在GBI 政策廢除后,印度的風電開發商曾一度指望通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美國進出口銀行等國際機構尋求基金支持。
2010 年,印度中央電力監督委員會發布了可再生能源證書(REC )機制,并于2011年初正式實施。REC 機制施行后,印度可再生能源證書申請數量快速增長。據全球風能理事會(GWEC )統計,截至2013 年2 月中旬,印度REC 登記處所發布的非光伏類可再生能源證書超過了486.9 萬個,其中風電所注冊的電力容量占了56% 。印度非光伏類可再生能源證書的市場清倉價大約在每單位證書1500 盧比至3300 盧比之間。然而,由于印度各邦對可再生能源采購義務法的執行和監管力度不夠,印度可再生能源證書的需求不斷減少,大部分證書價格現在都在以低價出售。
由于過去一年,印度監督部門對未履行可再生能源采購義務的有關單位未實施處罰。因此,印度的第十二個五年計劃頒布了2003 年電力法案的修正案,法案將可再生能源采購義務定為一項強制性義務。因此,在接下來的幾年,可再生能源采購義務的履行情況有望得以改善。
這幾年,印度各邦也在不斷完善各自的風電政策,譬如泰米爾納德邦、古吉拉特邦、喀拉拉邦和安德拉邦等都已經修訂了風電上網電價。古吉拉特邦電力監管委員會在2012 年8 月將其風電上網電價從每千瓦時3.46 盧比增加到每千瓦時4.23 盧比;2013 年2 月,由于對該邦風電項目發電容量系統的預期上調,風電上網電價又往下調了一部分,為每千瓦時4.15 盧比,相當于每千瓦時人民幣0.69 元左右。此外,印度第十二個五年財政規劃中也指出,接下來5 年時間里,印度可再生能源項目將獲得低息貸款,主要通過印度可再生能源開發局的新增預算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