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政府定價造成電價失真,價格無法有效地向下游傳導,市場難以發揮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導致火電企業嚴重虧損,有些企業現金流斷裂,無力組織生產,這也是造成這一時期缺電的原因之一。
在這種情況下,資源價格市場化成為破解之策。《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將推進石油、天然氣、電力領域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
由此可見,如果將“由政府定價到政府指導價”定義為我國能源價格的第一次電價改革,那這次“走向市場化”可以說是意義深遠的第二次電價改革。隨著2012年7月1日居民用電階梯電價在全國試行,我國的第二次電價改革已啟動。之后,2013年12月發改委進一步完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要求各地區2015年年底前出臺政策全面推行居民用電峰谷電價。
階梯電價實施后,一些地區居民用電增幅放緩,階梯電價引導節約用電正效應初現。而峰谷分時電價,必將進一步刺激我國合理的消費用電方式,轉變粗放式的電力消費,提升用能效率,從而有力推動能源結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