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派出機構有望擴權
有派出機構人士得到的消息是,原電監會所屬電力業務資質管理權限可能下放到派出機構,能源局不再設置資質管理中心。電力業務許可證主要有“三大證兩小證”,即發電、供電、輸電電力業務許可證;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承裝(修、試)電力業務許可證。
在此次改革中,原電監會區域監管機構的去留也有定論。作為能源局派出機構(正廳級)得以保留,人員編制基本不變,業務職能有望擴大。目前,國家能源局機關已經向各派出機構正式下發工作文件。
在電監會存續的十年時間,組建了龐大的電力監管體系。共有華北電監局、東北電監局、西北電監局、華東電監局、華中電監局、南方電監局六個區域監管機構,以及12個省(自治區)電監辦,人員編制有500人之巨。
截至目前,地方派出機構的機構設置、職責定位、人員編制正式文件并未下發。“派出機構希望改革盡快有定論,以便開展工作。目前由于職責不明,一些例行監管工作已經延后。有電力企業出現不合規行為,受機構改革影響,整改通知都沒有擬定,比較尷尬。”一位派出機構人士說。
根據國家能源局“大調研、大討論、大轉變”工作安排,各地派出機構正在聽取地方企業就能源局簡政放權、推進電力市場建設、轉變工作作風的建議。
有派出機構人士得到的消息是,原電監會所屬電力業務資質管理權限可能下放到派出機構,能源局不再設置資質管理中心。電力業務許可證主要有“三大證兩小證”,即發電、供電、輸電電力業務許可證;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承裝(修、試)電力業務許可證。
如果資質中心下放,意味著原電監會資質中心的人員將在分流之列。但地方派出機構保留帶來的另一個衍生問題是,其與地方能源局之間的職責關系如何理順?目前吉林、安徽、貴州、河北等地均已經組建隸屬本地發改委管理的能源局。
上述派出機構人士給出的解釋是,目前的基本考慮是派出機構負責監管,地方能源局負責行政規劃和審批。“與國家能源局職能和內設機構對應,派出機構除了電力市場監管外,可能將監管范圍擴大至煤炭、油氣市場。”
從“政監分離”到“政監合一”
在重組方案醞釀過程中,有電力監管系統專家便向能源局高層建議,國家能源局應走政監并重的路線。“現在看來,領導思路更加強調對市場監管職能。政與監有促進作用,但在國內能源市場沒有建立起來的前提下,沒有行政職能監管就會無力。
能源局與電監會重組后,結束電力監管游離余能源管理之外、監管乏力的局面,能源監督管理體制得以完善。從能源市場監管司的定位看,能源局擴大了監管職權,但一個更大的變化是我國能源監管由“政監分離”向“政監合一”模式轉變。
在2002年電力體制改革中,電監會的成立既在效仿英國等國家獨立監管模式,又在開啟“政監分離”的嘗試。無奈,電力市場至今沒有完全形成,電力監管羸弱,以至電監會在機構改革在撤銷。
根本原因在于,電監會雖是正部級事業單位,但對電力價格、項目審批沒有管理權,電力體制改革的滯后和職權配置缺位使其陷入“無權可監、無力可監、無法可監、無市可監”的境地。
一位電力市場改革派的專家向本報記者評價稱:“顯然,解決監管的問題就是重新為電監會賦予職責。但這次改革做對了一半,做錯一半,能源重組但未獨立。成立專業化的能源監管機構是國際能源監管模式的主流。電力獨立監管探索十年之后,又重新回到政府序列中來。監管機構面臨的問題變得更復雜:一方面監管不獨立,另一方面監管機構沒有價格、投資、項目審批權,未來的能源監管很可能走國家電監會的舊路。”
在重組方案醞釀過程中,有電力監管系統專家便向能源局高層建議,國家能源局應走政監并重的路線。“現在看來,領導思路更加強調對市場監管職能。政與監有促進作用,但在國內能源市場沒有建立起來的前提下,沒有行政職能監管就會無力。
這位專家也反復強調,在能源市場不完善、能源央企占主導地位的格局下,能源監管仍存在一系列問題,也可能重蹈電監會的覆轍。國家能源局應吸取電監會的前車之鑒。“電監會只有許可、安全監管等職能,話語權有限。發電廠、電網建成后,不可能不允許發電并網。”
在改革過程中,更多的意見則是指向擁有眾多核心權力的發改委。目前,發改委出于宏觀調控等目的掌握價格、市場準入、投資審批權,對經濟發展的影響大。而發達國家的能源市場準入、價格、成本、投資、服務質量和市場交易規則等監管職能都由監管機構統一負責,不可割裂。
“但現階段,發改委不會放棄價格和審批權,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這次改革只能稱為"舌尖上的改革"。國內能源領域市場化處于起步階段,使得能源監管機構無市(場)可監。如果行政審批制度不改革,能源市場化改革便無從談起。”上述電力市場改革派專家說。
他再以這次國務院下發和取消的行政審批為例評價稱,“實際上,諸多放權的項目中真正松綁激活社會活力的項目不多。再如,國務院要求能源局取消大用戶直購電審批權,但最終仍需要發改委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