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最大的太陽能光伏電站日前在拉薩市當雄縣羊八井鎮開工建設。項目地址與羊八井地熱電站變電站僅一墻之隔,產生的電能經高壓輸送至羊八井地熱電站變電站,利用現有的輸電線路并入藏中電網進行遠距離輸送。新華社記者 覺果 攝
2009年12月26日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其頒布是對2005年頒布《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的進一步完善,對包括風電、太陽能及生物質能等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供了更進一步的法律保障。全面解讀《修正案》有助于我們了解國家可再生能源立法導向,以及在其修訂過程中還需不斷完善的內容。
《修正案》的立法背景及現實意義
2009年9月22日,胡錦濤主席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峰會開幕式上發表題為《攜手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的重要講話,闡述了我國在未來大力發展低碳經濟的戰略方向與實施決心。2009年11月25日,溫家寶總理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發展低碳經濟已成為我國長期發展戰略目標。
2009年12月26日的《修正案》,即是我國在上述大背景下具體落實國家承諾的行動之一。鑒于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尚處于需要社會關注、政府扶持的階段,其經濟性只有伴隨著技術進步、規模化發展才能得到整體提升,本次《修正案》的內容全面地體現出我國在應對環境變化的社會認同度不斷提升的過程中,以立法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供階段性的扶持、培育與引導的立法初衷。
修正的主要內容及其解讀
對開發失衡作出調整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需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后方可實施,實現了規劃審批權的集中。
《修正案》中新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編制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并組織實施。”
該項修正主要是針對近年來我國新能源的開發建設與國家中長期規劃間存在較大失衡(尤以風電開發明顯)的現象做出的。本次修正強調了中央政府全局統籌的職能,有利于整個新能源產業獲得前瞻性的戰略部署與健康有序的發展。為中央與地方在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上的協調一致,需要做好中央整體規劃與三方面工作的銜接,一是在做好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實現與地方規劃間的銜接,二是與地方產業布局、產業結構相銜接,三是與地方電源結構、電網規劃相銜接,只有做到以上幾點,才能確保中央整體規劃的科學性。
對風電并網難作出調整
《修正案》的第十四條約定“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范圍,發展和應用智能電網、儲能等技術,完善電網運行管理,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