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產企業的設立上,《準入標準》意見稿提出,風電機組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生產單機容量2.5兆瓦及以上、年產量100萬千瓦以上所必需的生產條件和全部生產配套設施;企業進行改擴建應具備累計不少于50萬千瓦的裝機業績;新建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具備5年以上大型機電行業的從業經歷。
此外,意見稿還從工藝裝備與研發測試、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技術進步、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與勞動保障等方面,對生產并網型風力發電機組的企業提出了嚴格要求。
國金證券(600109)電力設備及新能源研究員張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準入標準》對風電機組生產企業的嚴格規定,可以保證風機發電的質量,減少對電網的沖擊,保持電網的穩定性。但目前來看,《準入標準》對整個風電板塊不會帶來太大影響。
他認為,風電行業出臺行業標準在市場預期之內,并且該《準入標準》的規定對一直以來高標準生產的大企業來說幾乎沒有影響,而目前金風、華銳和東汽三家風電設備的龍頭企業已經占到市場份額的一半。影響較大的是已進入風電行業但又不符合準入標準的小企業,這些企業將會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逐步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