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可再生能源配額考核實施在即,這對于清潔能源而言無疑是莫大的利好。《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也有望借此時機得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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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對于可再生能源配額的研究至少有十年時間,但涉及到各個地方、電網企業的配額指標設定、考核辦法由諸多爭議,這種帶有行政強制色彩的措施與市場配置資源相悖。
在此之前,國家能源局已多次就配額考核指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征求相關部委、能源企業和各省政府意見。能源觀察了解到,2014年下半年國家發改委辦公會原則通過配額考核辦法,按照規定程序,配額考核辦法經國務院審定后實施。預計,將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并實施。
正在推進的新電改方案也提出,依照規劃認真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解決好無歧視、無障礙上網問題。隨著改革的推進,清潔能源有望獲得優先調度、全額保障收購的特權。
近期,湖北、內蒙古等地相繼發文,為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優先調度鋪路,湖北省發改委要求各州、市、直管市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準備工作。
配額指標如何設定?
按照2020年我國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15%和2015年11.4%的階段目標,國家能源部門將統籌考慮各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電力消費、輸電通道、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電力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指標。
各省的指標有基本值和先進值兩種,國家鼓勵各省制定超越基本值的發展目標。上述目標將分解到各個省政府,各省再分解到本地市縣,層層考核。